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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锋 熊光清:以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

作者:张小锋 熊光清 |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1日 |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26-10-11 | 字体放大 | 字体缩小

  【鸣镝】

  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已成为攸关全人类前途命运的时代课题。人工智能在重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全球治理格局的同时,也给国家安全、社会治理、伦理秩序和人类文明带来新的挑战。算法歧视、深度伪造、数据泄露、安全失控等问题持续累积,横亘于南北方国家之间的智能鸿沟不断拉大,加剧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困境。面对挑战,各国需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技术霸权和规则垄断,坚持开放合作、公平普惠和协同共治,共同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向前发展。

切实发挥联合国的重要作用

  真正的多边主义,核心要义在于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国际规则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由各国共同治理。联合国是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理应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主渠道和规则协调中心。2024年,联合国未来峰会通过《全球数字契约》,将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纳入全球数字合作总体框架;2025年,联合国大会设立人工智能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和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机制;2026年7月,首次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在日内瓦举行,为各国政府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提供了新平台。

  坚持联合国主渠道地位,应当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其一,全面落实《全球数字契约》,支持联合国框架下人工智能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和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机制高效运转,使科学评估与政策协调在普遍参与的多边平台上展开,凝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治理共识。其二,推动联合国系统内治理议程的统筹协调,促进国际电信联盟、教科文组织等专门机构在技术标准、伦理规范、产业发展等领域协调工作的相互衔接。其三,构建“联合国主渠道—区域组织—专业机制”多层次治理架构,推动金砖、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平台的人工智能议程与联合国相关工作协调联动,使各类机制相互兼容、彼此增益,共同服务于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秩序。其四,依托联合国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对话常态化,定期评估技术演进及其全球影响,支持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开展全球风险评估,为规则制定提供客观、可验证的科学依据。

用好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平台

  2026年7月16日,29个国家代表在上海签署《关于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的协定》。该协定明确,该组织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和共商共建共享,总部设在上海。这一组织不是另起炉灶,更不是取代联合国,而是要成为联合国人工智能治理进程的重要支持者、实践者和合作者。联合国侧重凝聚全球政治共识、确立基本原则,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更加重视政策协调、能力建设、标准对接和项目落地,推动全球治理由倡议性合作迈向机制化合作。

  用好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平台,推进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机制化,应统筹加强政策协调、标准互认和公共产品供给。通过发布全球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报告、建设法规政策数据库、开展监管经验交流,增进各国政策沟通,减少制度误判和规则壁垒;围绕模型安全、数据治理、算法透明、内容标识和风险测试等领域,推动技术标准、安全评估与合规认证的兼容互认,降低跨境合规成本;同时建设开源工具库、公共数据目录、人才培训网络和应用示范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负担、可获得、可持续的技术服务。在组织建设中,应坚持开放包容,充分保障中小国家的参与权,加强同联合国、区域组织及国际标准机构的衔接合作,避免形成新的制度分割与治理碎片化。

加强全球南方国家治理能力建设

  当前人工智能领域最突出的不平等,不仅表现为技术能力差距,也表现为治理能力差距。许多全球南方国家缺少稳定的数字基础设施、可负担的算力、高素质专业人才,在全球规则制定中也缺乏足够代表性。中国推动联合国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并提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普惠计划》,体现了发展优先、普惠包容的治理理念。全球南方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要从单纯的项目援助转向自主发展能力培育,支持全球南方国家建设数据中心、云服务、通信网络和绿色算力设施,改善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条件。

  提升全球南方国家人工智能治理能力,应推动普惠技术供给、人才培养、项目合作与融资支持相互衔接。要提供可负担的人工智能工具、开源模型和本地化方案,支持小语种语料与本地知识库建设,并通过安全评估和使用规范保障技术共享有序开展。同时,应加强技术、法律、伦理、公共政策和风险管理等复合型人才培养,建设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和交流平台,帮助各国形成符合自身发展阶段的治理能力。要围绕农业、医疗、教育、减贫、防灾减灾等领域实施务实项目,并建立公平透明的国际融资和成效评估机制,确保资源流向最需要的国家和领域。相关合作应尊重各国主权、法律制度和自主选择,避免附加政治条件以及形成新的技术依赖和数据控制。

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框架

  人工智能风险具有明显的跨境性,但各国在发展水平、制度传统和文化价值方面存在差异,要在尊重国家主权、文明多样性和治理自主权的基础上,构建由共同原则、底线规则、互操作标准和协同行动组成的治理框架。其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统筹发展与安全,反对利用人工智能干涉别国内政、操纵社会舆论,也要反对少数国家以安全为名设置技术壁垒、实施歧视性限制。人工智能治理不能脱离发展需要,更不能成为技术强国维护垄断优势、压制其他国家发展空间的工具。规则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程度和具体场景,对涉及生命健康、公共安全、金融信用、就业教育和关键基础设施的高风险应用,强化安全评估、数据治理、人工监督和责任追究;对风险较低的创新活动,则应保留必要的发展空间,避免简单化、过度化监管。

  要促进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治理框架,应进一步完善跨国风险监测、事故通报和应急协作机制,推动模型测试、安全审计、生成内容标识等治理工具的标准对接与国际互认,加强对深度伪造、算法歧视、自动化武器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的协同应对。面对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不确定性,应建立敏捷治理和定期评估机制,使规则能够动态调整,既避免治理滞后,又防止过度监管抑制创新。与此同时,应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不能将风险治理异化为限制他国发展的手段,不能以供应链安全为名破坏全球产业链合作,更不能通过技术垄断固化全球发展差距。中国将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规则制定,依托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推进标准协调、能力建设和项目合作,并将国内治理经验转化为可推广的制度性公共产品,为加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张小锋 熊光清,均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分别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法学院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2026年10月11日 08版)